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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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教育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校務發展基金之全部項目及金額,應於年度決算後公開於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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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91128 制定)
各級政府教育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校務發展基金之全部項目及金額,應於年度決算後公開於資訊網路。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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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112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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