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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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教育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校務發展基金之全部項目及金額,應於年度決算後公開於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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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級政府教育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校務發展基金之全部項目及金額,應於年度決算後公開於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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