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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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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評鑑。
  2. 2.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但應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並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工作之進行方式、程序及獎補助等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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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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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6 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