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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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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2. 2.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定期造具財務報表,載明其經費收支使用情形,送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
  3. 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法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財務報表及經費收支狀況,並公告其查核結果,其有違反前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公告周知。
  4. 4.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前項情節輕重,停止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之特定教育補助一年至三年;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所轄學校、教育機構,得準用之。
  5. 5.第二項、第三項財務報表格式及公告方式,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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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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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91128 制定)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定期造具財務報表,載明其經費收支使用情形,送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法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財務報表及經費收支狀況,並公告其查核結果,其有違反前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公告周知。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前項情節輕重,停止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之特定教育補助一年至三年;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所轄學校、教育機構,得準用之。   第二項、第三項財務報表格式及公告方式,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進行財務監督。   二、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之收支應秉持公開化與透明化之原則,定期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並公告。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0891128 制定)

一、明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進行財務監督。   二、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之收支應秉持公開化與透明化之原則,定期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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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5 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