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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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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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4條,該條規定了各級政府所屬學校可以設置校務發展基金,且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根據這項法律條文,可以舉出相關的案例或範例做進一步說明。
立法沿革 2 版
(0891128 制定)
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209 修正)
各級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避免預算體制紊亂,學校預算仍宜由主管機關統一處理,爰照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通過。
- 行政機關名詞
(089112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209 修正)
為避免預算體制紊亂,學校預算仍宜由主管機關統一處理,爰照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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