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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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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對於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4條,該條規定了各級政府所屬學校可以設置校務發展基金,且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根據這項法律條文,可以舉出相關的案例或範例做進一步說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行政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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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4 條規定:「各級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