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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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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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3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教育經費方面的管理,要求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并且基金應該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此法條中要求建立教育發展基金,並對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做出規定。這樣的設立旨在保障教育經費的專款專用,確保教育經費的有效運用。 參考資料: 教育部網站 - 地方教育經費收支及基金管理: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13C982569ED7454E&s=6BC4045132E4B97F
立法沿革 2 版
(0891128 制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209 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明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為基金別預算,必須將賸餘滾存,確保十二年國教經費專款專用,使國家教育資源獲致最高效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明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為基金別預算,必須將賸餘滾存,確保十二年國教經費專款專用,使國家教育資源獲致最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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