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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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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3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教育經費方面的管理,要求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并且基金應該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此法條中要求建立教育發展基金,並對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做出規定。這樣的設立旨在保障教育經費的專款專用,確保教育經費的有效運用。 參考資料: 教育部網站 - 地方教育經費收支及基金管理: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13C982569ED7454E&s=6BC4045132E4B97F

立法沿革 2

(0891128 制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209 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明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為基金別預算,必須將賸餘滾存,確保十二年國教經費專款專用,使國家教育資源獲致最高效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112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209 修正)

明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為基金別預算,必須將賸餘滾存,確保十二年國教經費專款專用,使國家教育資源獲致最高效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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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