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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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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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91128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應訂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提送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依第十條第一項核定之基本需求及分擔數額,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之預算數額建議案,作為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年度教育預算之依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行政機關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教育基本法 第 10 條條文
-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10 條條文
(089112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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