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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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教育經費,係指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由政府編列預算,用於教育之經費。
- 2.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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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91128 制定)
本法所稱教育經費,係指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由政府編列預算,用於教育之經費。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教育經費之定義與範圍。
- 行政機關名詞
(0891128 制定)
明定教育經費之定義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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