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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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給予適當之經費補助與獎勵,並對建立完善學生獎助學金機制之私立學校,優先予以補助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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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128 制定)
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並給予適當之經費補助與獎勵。
立法理由由於政府財力有限,加上教育之責任與參與不應全由公部門負擔,因此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政府對於私人興學,則予以適當之經費補助與獎勵。
(1021122 修正)
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給予適當之經費補助與獎勵,並對建立完善學生獎助學金機制之私立學校,優先予以補助與獎勵。
立法理由目前教育部相關補助案主要係針對學校,因學校係為學生而設立,其運作與發展本即係以學生為主體規劃,對建立完善學生獎助學金機制之私立學校,政府應優先予以補助與獎勵,爰修正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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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1128 制定)
由於政府財力有限,加上教育之責任與參與不應全由公部門負擔,因此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政府對於私人興學,則予以適當之經費補助與獎勵。
(1021122 修正)
目前教育部相關補助案主要係針對學校,因學校係為學生而設立,其運作與發展本即係以學生為主體規劃,對建立完善學生獎助學金機制之私立學校,政府應優先予以補助與獎勵,爰修正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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