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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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 一、一般教育補助,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之教育經費,不限定其支用方式及項目,並應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 二、特定教育補助,依補助目的限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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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91128 制定)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 一、一般教育補助,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之教育經費,不限定其支用方式及項目,並應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 二、特定教育補助,依補助目的限定用途。
立法理由一、明定教育經費補助類別與支用方式。 二、一般教育補助以整筆補助、不限定其特定用途為原則,以賦予地方政府及學校較大之自主與彈性空間。 三、特定用途補助,應考量國家財政、地方教育特色等因素,限定其用途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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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1128 制定)
一、明定教育經費補助類別與支用方式。 二、一般教育補助以整筆補助、不限定其特定用途為原則,以賦予地方政府及學校較大之自主與彈性空間。 三、特定用途補助,應考量國家財政、地方教育特色等因素,限定其用途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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