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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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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2. 2.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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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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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1128 制定)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1218 修正)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將原條文第二項所定「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 行政機關名詞
(089112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1218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將原條文第二項所定「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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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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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9 條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