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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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有永久性財物之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之盤存消耗,應以成本為標準;其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時之估價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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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60 條規定公營事業永久性財物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盤存消耗一律以成本為計算標準,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估價為準。
Q · 公營事業的資產該用成本算還是市價算?
一律照成本算,不准用市價
依會計法第 60 條,公營事業永久性財物(廠房、設備等長期資產)的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庫存材料等)的盤存消耗,一律以成本為計算標準。理由是成本有原始憑據、客觀難操弄,能維持財報的可比性。但書補充:成本無可稽考的老資產,以初次入帳時的估價為固定基準,而非每年重估。
深度解讀
公營事業帳上那些廠房、機器、土地、庫存,到底該用多少錢來算?這個看似技術性的問題,其實藏著巨大的操作空間,因為一旦估價方式可以隨意挑,盈虧數字就能被「調整」出來。60 條把這道門關上:公營事業有永久性財物(廠房、設備這類長期使用的資產)的折舊,和無永久性財物(庫存材料這類會被消耗掉的)的盤存消耗,一律以「成本」為計算標準。成本是客觀、有憑據的數字,遠比市價、估價來得難以操弄。但現實中總有成本查不到的老資產,於是法律補了一句: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時的估價」為標準。這是退而求其次的固定錨點,目的還是同一個:不讓估價基礎變成可以年年挪動的橡皮筋,否則公營事業的財報就會失去可比性與可信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可稽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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