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有永久性財物之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之盤存消耗,應以成本為標準;其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時之估價為標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60 條規定公營事業永久性財物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盤存消耗一律以成本為計算標準,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估價為準。
Q · 公營事業的資產該用成本算還是市價算?
一律照成本算,不准用市價
依會計法第 60 條,公營事業永久性財物(廠房、設備等長期資產)的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庫存材料等)的盤存消耗,一律以成本為計算標準。理由是成本有原始憑據、客觀難操弄,能維持財報的可比性。但書補充:成本無可稽考的老資產,以初次入帳時的估價為固定基準,而非每年重估。
公營事業帳上那些廠房、機器、土地、庫存,到底該用多少錢來算?這個看似技術性的問題,其實藏著巨大的操作空間,因為一旦估價方式可以隨意挑,盈虧數字就能被「調整」出來。60 條把這道門關上:公營事業有永久性財物(廠房、設備這類長期使用的資產)的折舊,和無永久性財物(庫存材料這類會被消耗掉的)的盤存消耗,一律以「成本」為計算標準。成本是客觀、有憑據的數字,遠比市價、估價來得難以操弄。但現實中總有成本查不到的老資產,於是法律補了一句: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時的估價」為標準。這是退而求其次的固定錨點,目的還是同一個:不讓估價基礎變成可以年年挪動的橡皮筋,否則公營事業的財報就會失去可比性與可信度。
會計法第 60 條為公營事業財物計價之基準規範,要求永久性財物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盤存消耗均以成本(歷史成本)為標準;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時之估價作為固定計價基礎,藉以維持政府財報計價基礎之客觀性與年度間可比性。
因為會計法第 60 條選的是可稽核、難操弄的基礎。市價會浮動、估價有主觀空間,一旦允許用市價,盈虧數字就能被估出來。成本有原始憑據,年年可比。內行人提示:判斷一份公營事業財報可不可信,與其看獲利數字漂不漂亮,不如先確認折舊與盤存是否一致地以成本為基礎。
會計法第 60 條但書處理了這個現實: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時的估價為標準。也就是用第一次入帳當下的估價作為固定基準。內行人提示:重點是這個估價一旦定下就沿用,不是每年重估,把但書理解成可以反覆重新估價,反而破壞了這條要維護的穩定與可比性。
規範公營事業財物以成本為計價標準的條文,是政府會計成本主義的核心,目的在維持財報計價基礎客觀可比。
資產以原始取得成本入帳與評價的會計原則,重客觀、可稽核、年度可比,避免市價浮動帶來的操作空間。
永久性財物指廠房、設備等長期使用資產,計提折舊;無永久性財物指庫存材料等會被消耗者,計盤存消耗。
指日治時期老土地、老廠房等原始取得成本已查不到的資產,依但書改以初次入帳估價為固定基準。
以成本為計算標準,永久性財物按成本提折舊、無永久性財物按成本計盤存消耗,全程不以市價為基礎。
依但書以初次入帳時的估價為標準,並固定沿用,不逐年重估,留存估價依據文件以備審計。
先確認折舊與盤存消耗是否一致以成本為基礎,數字年年跳動往往代表估價基礎被人為調動。
把估價文件留存清楚並固定沿用,可在日後資產處分、釋股或審計時省去重新舉證的爭執。
公營事業依會計法 60 條採成本主義,重客觀可比;市價主義雖反映現值但含主觀估價空間,不適用於此。
本條規範公部門公營事業,採成本主義法定化;民間企業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部分資產可採公允價值重估。
| 比較面向 | 成本主義(會計法60條) | 市價/重估價值 |
|---|---|---|
| 計價基礎 | 原始取得成本,有憑據 | 依當下市場價或評估值 |
| 客觀性 | 高,可稽核難操弄 | 低,含主觀估價空間 |
| 年度可比性 | 高,基礎不浮動 | 低,逐年可能變動 |
| 反映現值能力 | 弱 | 強 |
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 一、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二、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公有營業有永久性財物之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之盤存消耗,應以成本為標準;其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時之估價為標準。
公營事業有永久性財物之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之盤存消耗,應以成本為標準;其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時之估價為標準。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修正,將本條「公有營業」用語,修正為「公營事業」。
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 一、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二、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公有營業有永久性財物之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之盤存消耗,應以成本為標準;其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時之估價為標準。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修正,將本條「公有營業」用語,修正為「公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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