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會計事務,對於成本要素,應為詳備之紀錄及精密之計算,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其增減原因。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61條要求成本會計對材料、人工、費用三大成本要素詳實記錄,編造明細報告表並分析增減原因。
Q · 政府或公營事業的成本,法律規定要記到多細?
拆成材料、人工、費用三要素,還要分析增減原因
依會計法第 61 條,成本會計事務不能只記總數,必須對「成本要素」(材料、人工、費用)做詳備紀錄與精密計算,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其增減原因。換言之,重點不只是「花了多少」,而是「為什麼這期比上期增減」,這是審計與監督追問浪費的法定依據。
政府花的每一塊錢,理論上都該知道花在哪個環節,但實務上常常只剩一個冷冰冰的總數。第61條就是專門打掉這個黑箱的條文。它要求成本會計對「成本要素」(材料、人工、費用這三大塊)不只是記下來,還要「精密計算」、分別編成明細報告表,最關鍵的是最後那句:要「比較分析增減原因」。也就是說,不是記完就交差,是要回答「為什麼這個月成本比上個月高」。對你的意義很直接:如果你是監督政府或公營事業的人,這條是你追問浪費的法律依據;如果你是經辦成本的會計人員,它反過來是你的免責盾牌,因為只要拿得出增減分析,就能證明成本變動有原因、不是亂編。
會計法第 61 條為政府與公營事業成本會計的程序性規範,要求成本必須拆解至成本要素層級(材料、人工、費用),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並對各期增減原因進行比較分析,構成政府成本透明化與審計究責的基礎要求。
一般記帳是把每筆收支記下來,成本會計多了拆解和分析兩層。會計法第61條要求成本要素(材料、人工、費用)分別詳備記錄、精密計算,還要編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增減原因。很多單位帳目完整卻沒做增減分析,審計時就是被挑的點。
只要業務涉及生產或提供服務、有成本可以歸集,就受本條拘束,規模大小只影響繁簡程度。即使簡化,成本要素分類與增減原因這兩個核心仍不能省,省了就是缺漏。
可依本條要求受查單位提出成本要素明細報告表與增減原因分析,缺漏即構成程序違失;比對相鄰期間明細鎖定異常增減後,要求書面說明,該書面即為究責證據。
要求成本會計把成本拆成材料、人工、費用三要素詳實記錄,編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增減原因,是政府成本透明化的程序依據。
材料、人工、費用三大構成成本的基本項目,本條要求對它們分別詳備記錄與精密計算。
一般記帳只要把收支記正確;成本會計多了拆解成本要素與分析增減原因兩層,缺增減分析在審計上即屬缺漏。
指比對各期成本要素變動,並寫出為何本期比上期增加或減少,例如物價上漲、產量變動等。
平時按材料、人工、費用三要素分類累積紀錄,各期編表時同步附增減原因說明,不要等結算才補。
直接要求調閱成本要素明細報告表與增減原因分析,比泛問「為什麼這麼貴」更具殺傷力,答不出即程序違失。
被審計剔除前先主動附增減原因分析與佐證(如物價、產量變動),把為什麼講清楚,審計就難認定紀錄不實。
無固定法定週期,但應隨會計期間(通常按月及年度結算)即時編製,事後補編證明力大減。
成本會計要求高,除正確記帳外還要拆要素、寫增減原因,屬本條額外加壓的兩層義務。
| 比較面向 | 一般記帳 | 成本會計(§61) |
|---|---|---|
| 目的 | 正確記錄每筆收支 | 拆解成本要素並解釋增減 |
| 最低要求 | 帳目完整正確 | 成本要素分類+增減原因分析 |
| 審計關注點 | 憑證與金額是否相符 | 是否備妥要素明細與增減說明 |
原始憑證為左列各種: 一、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 二、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移轉等書據。 三、薪俸、工餉、津貼、旅費、卹養金等支給之表單收據。 四、財物之購置、修繕及郵電、運輸、印刷消耗等各項開支發票收據。 五、財物之請領、供給、移轉、處置、保管等單據。 六、買賣、借貸、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七、存匯、兌換、投資等證明單據。 八、歸公財物、沒收財物、贈與及遺贈之財物目錄及證明書類。 九、稅賦捐費等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書據票照之領發,及徵課物處理之書據。 十、罰款賠款經過之書據。 十一、公債發行之法令,還本付息之本息票,及處理申溢折扣之計算書表。 十二、成本計算之單據。 十三、盈虧處理之書據。 十四、會計報告書表。 十五、其他可資證明第三條各款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
成本會計事務,對於成本要素,應為詳備之紀錄及精密之計算,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其增減原因。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原始憑證為左列各種: 一、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 二、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移轉等書據。 三、薪俸、工餉、津貼、旅費、卹養金等支給之表單收據。 四、財物之購置、修繕及郵電、運輸、印刷消耗等各項開支發票收據。 五、財物之請領、供給、移轉、處置、保管等單據。 六、買賣、借貸、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七、存匯、兌換、投資等證明單據。 八、歸公財物、沒收財物、贈與及遺贈之財物目錄及證明書類。 九、稅賦捐費等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書據票照之領發,及徵課物處理之書據。 十、罰款賠款經過之書據。 十一、公債發行之法令,還本付息之本息票,及處理申溢折扣之計算書表。 十二、成本計算之單據。 十三、盈虧處理之書據。 十四、會計報告書表。 十五、其他可資證明第三條各款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
成本會計事務,對於成本要素,應為詳備之紀錄及精密之計算,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其增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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