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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會計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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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會計事務,對於成本要素,應為詳備之紀錄及精密之計算,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其增減原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61條要求成本會計對材料、人工、費用三大成本要素詳實記錄,編造明細報告表並分析增減原因。

Q · 政府或公營事業的成本,法律規定要記到多細?

拆成材料、人工、費用三要素,還要分析增減原因

依會計法第 61 條,成本會計事務不能只記總數,必須對「成本要素」(材料、人工、費用)做詳備紀錄與精密計算,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其增減原因。換言之,重點不只是「花了多少」,而是「為什麼這期比上期增減」,這是審計與監督追問浪費的法定依據。

白話解讀

政府花的每一塊錢,理論上都該知道花在哪個環節,但實務上常常只剩一個冷冰冰的總數。第61條就是專門打掉這個黑箱的條文。它要求成本會計對「成本要素」(材料、人工、費用這三大塊)不只是記下來,還要「精密計算」、分別編成明細報告表,最關鍵的是最後那句:要「比較分析增減原因」。也就是說,不是記完就交差,是要回答「為什麼這個月成本比上個月高」。對你的意義很直接:如果你是監督政府或公營事業的人,這條是你追問浪費的法律依據;如果你是經辦成本的會計人員,它反過來是你的免責盾牌,因為只要拿得出增減分析,就能證明成本變動有原因、不是亂編。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61 條為政府與公營事業成本會計的程序性規範,要求成本必須拆解至成本要素層級(材料、人工、費用),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並對各期增減原因進行比較分析,構成政府成本透明化與審計究責的基礎要求。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成本會計跟一般記帳到底差在哪?

一般記帳是把每筆收支記下來,成本會計多了拆解和分析兩層。會計法第61條要求成本要素(材料、人工、費用)分別詳備記錄、精密計算,還要編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增減原因。很多單位帳目完整卻沒做增減分析,審計時就是被挑的點。

Q2我們是小型作業基金,真的也要做這麼細的成本分析嗎?

只要業務涉及生產或提供服務、有成本可以歸集,就受本條拘束,規模大小只影響繁簡程度。即使簡化,成本要素分類與增減原因這兩個核心仍不能省,省了就是缺漏。

Q3監督者能依會計法第61條要求什麼資料?

可依本條要求受查單位提出成本要素明細報告表與增減原因分析,缺漏即構成程序違失;比對相鄰期間明細鎖定異常增減後,要求書面說明,該書面即為究責證據。

Q4會計法第61條是什麼?

要求成本會計把成本拆成材料、人工、費用三要素詳實記錄,編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增減原因,是政府成本透明化的程序依據。

Q5成本要素指哪三項?

材料、人工、費用三大構成成本的基本項目,本條要求對它們分別詳備記錄與精密計算。

Q6成本會計跟一般記帳差在哪?

一般記帳只要把收支記正確;成本會計多了拆解成本要素與分析增減原因兩層,缺增減分析在審計上即屬缺漏。

Q7什麼叫比較分析增減原因?

指比對各期成本要素變動,並寫出為何本期比上期增加或減少,例如物價上漲、產量變動等。

Q8成本要素明細報告表怎麼編?

平時按材料、人工、費用三要素分類累積紀錄,各期編表時同步附增減原因說明,不要等結算才補。

Q9監督者怎麼依本條追問成本?

直接要求調閱成本要素明細報告表與增減原因分析,比泛問「為什麼這麼貴」更具殺傷力,答不出即程序違失。

Q10會計人員怎麼用本條自保?

被審計剔除前先主動附增減原因分析與佐證(如物價、產量變動),把為什麼講清楚,審計就難認定紀錄不實。

Q11成本明細要多久編一次?

無固定法定週期,但應隨會計期間(通常按月及年度結算)即時編製,事後補編證明力大減。

Q12成本會計 vs 一般記帳哪個要求高?

成本會計要求高,除正確記帳外還要拆要素、寫增減原因,屬本條額外加壓的兩層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一般記帳成本會計(§61)
目的正確記錄每筆收支拆解成本要素並解釋增減
最低要求帳目完整正確成本要素分類+增減原因分析
審計關注點憑證與金額是否相符是否備妥要素明細與增減說明

一般記帳

目的
正確記錄每筆收支
最低要求
帳目完整正確
審計關注點
憑證與金額是否相符

成本會計(§61)

目的
拆解成本要素並解釋增減
最低要求
成本要素分類+增減原因分析
審計關注點
是否備妥要素明細與增減說明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原始憑證為左列各種:   一、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   二、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移轉等書據。   三、薪俸、工餉、津貼、旅費、卹養金等支給之表單收據。   四、財物之購置、修繕及郵電、運輸、印刷消耗等各項開支發票收據。   五、財物之請領、供給、移轉、處置、保管等單據。   六、買賣、借貸、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七、存匯、兌換、投資等證明單據。   八、歸公財物、沒收財物、贈與及遺贈之財物目錄及證明書類。   九、稅賦捐費等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書據票照之領發,及徵課物處理之書據。   十、罰款賠款經過之書據。   十一、公債發行之法令,還本付息之本息票,及處理申溢折扣之計算書表。   十二、成本計算之單據。   十三、盈虧處理之書據。   十四、會計報告書表。   十五、其他可資證明第三條各款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

(0610331 全文修正)

成本會計事務,對於成本要素,應為詳備之紀錄及精密之計算,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其增減原因。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705 制定)

原始憑證為左列各種:   一、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   二、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移轉等書據。   三、薪俸、工餉、津貼、旅費、卹養金等支給之表單收據。   四、財物之購置、修繕及郵電、運輸、印刷消耗等各項開支發票收據。   五、財物之請領、供給、移轉、處置、保管等單據。   六、買賣、借貸、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七、存匯、兌換、投資等證明單據。   八、歸公財物、沒收財物、贈與及遺贈之財物目錄及證明書類。   九、稅賦捐費等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書據票照之領發,及徵課物處理之書據。   十、罰款賠款經過之書據。   十一、公債發行之法令,還本付息之本息票,及處理申溢折扣之計算書表。   十二、成本計算之單據。   十三、盈虧處理之書據。   十四、會計報告書表。   十五、其他可資證明第三條各款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

(0610331 全文修正)

成本會計事務,對於成本要素,應為詳備之紀錄及精密之計算,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其增減原因。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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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61 條規定:「成本會計事務,對於成本要素,應為詳備之紀錄及精密之計算,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其增減原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