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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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所使用之會計科目及其編號,應按其營運(業務)需要,參照中央主計機關規定並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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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行政法人所使用之會計科目及其編號,應按其營運(業務)需要,參照中央主計機關規定並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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