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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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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政府統計效能,確保政府統計之客觀性及獨立性,維護政府統計品質,特制定本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統計法第 1 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解釋。

立法沿革 4

(0211001 制定)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統計之調查編製,全國統計總報告之編纂,統計辦法之統一,工作之分配,及事務之指導監督,均依本法之規定。

(0360915 修正)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統計之調查編製,全國統計總報告之編纂,統計辦法之統一,工作之分配,及事務之指導監督,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本法之規定。

(0610516 全文修正)

政府統計之調查、編製,全國統計總報告之編纂,統計辦法之統一,工作之分配,及業務之指導、監督,依本法之規定。

(1070529 全文修正)

為提升政府統計效能,確保政府統計之客觀性及獨立性,維護政府統計品質,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其他立法例及聯合國政府統計十大準則(第一點及第二點)、歐洲統計準則(原則一及原則六)、日本統計法(第一條及第三條第二款)、南韓(第一條)、德國(第一條)、瑞典(第三條)等國統計法,明定本法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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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001 制定)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統計之調查編製,全國統計總報告之編纂,統計辦法之統一,工作之分配,及事務之指導監督,均依本法之規定。

(0360915 修正)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統計之調查編製,全國統計總報告之編纂,統計辦法之統一,工作之分配,及事務之指導監督,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本法之規定。

(0610516 全文修正)

政府統計之調查、編製,全國統計總報告之編纂,統計辦法之統一,工作之分配,及業務之指導、監督,依本法之規定。

(10705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其他立法例及聯合國政府統計十大準則(第一點及第二點)、歐洲統計準則(原則一及原則六)、日本統計法(第一條及第三條第二款)、南韓(第一條)、德國(第一條)、瑞典(第三條)等國統計法,明定本法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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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計法第 1 條規定:「為提升政府統計效能,確保政府統計之客觀性及獨立性,維護政府統計品質,特制定本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計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統計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