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政府統計效能,確保政府統計之客觀性及獨立性,維護政府統計品質,特制定本法。
抱歉,我不知道統計法第 1 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解釋。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統計之調查編製,全國統計總報告之編纂,統計辦法之統一,工作之分配,及事務之指導監督,均依本法之規定。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統計之調查編製,全國統計總報告之編纂,統計辦法之統一,工作之分配,及事務之指導監督,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本法之規定。
政府統計之調查、編製,全國統計總報告之編纂,統計辦法之統一,工作之分配,及業務之指導、監督,依本法之規定。
為提升政府統計效能,確保政府統計之客觀性及獨立性,維護政府統計品質,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其他立法例及聯合國政府統計十大準則(第一點及第二點)、歐洲統計準則(原則一及原則六)、日本統計法(第一條及第三條第二款)、南韓(第一條)、德國(第一條)、瑞典(第三條)等國統計法,明定本法立法目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統計之調查編製,全國統計總報告之編纂,統計辦法之統一,工作之分配,及事務之指導監督,均依本法之規定。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統計之調查編製,全國統計總報告之編纂,統計辦法之統一,工作之分配,及事務之指導監督,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本法之規定。
政府統計之調查、編製,全國統計總報告之編纂,統計辦法之統一,工作之分配,及業務之指導、監督,依本法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其他立法例及聯合國政府統計十大準則(第一點及第二點)、歐洲統計準則(原則一及原則六)、日本統計法(第一條及第三條第二款)、南韓(第一條)、德國(第一條)、瑞典(第三條)等國統計法,明定本法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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