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辦理統計業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各機關所辦專為意向性之調查及為學術研究而辦理之統計,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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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下級政府之主計機關或主計人員,關於統計事務,應受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直接監督與指導。
各級主計機關或主計人員,關於統計業務,應受該管上級主計機關或主辦主計人員之直接監督與指導,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政府辦理統計業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各機關所辦專為意向性之調查及為學術研究而辦理之統計,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立法說明:有鑑於現行政府機關辦理調查,時常將統計調查與民意調查之問項合併進行,為明確化本法僅排除專辦之民意調查,而非統計調查只要包含民調問題皆不受本法規範,爰增訂「專為」文字,以茲明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下級政府之主計機關或主計人員,關於統計事務,應受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直接監督與指導。
各級主計機關或主計人員,關於統計業務,應受該管上級主計機關或主辦主計人員之直接監督與指導,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一、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立法說明:有鑑於現行政府機關辦理調查,時常將統計調查與民意調查之問項合併進行,為明確化本法僅排除專辦之民意調查,而非統計調查只要包含民調問題皆不受本法規範,爰增訂「專為」文字,以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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