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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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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辦理統計業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各機關所辦專為意向性之調查及為學術研究而辦理之統計,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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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211001 制定)

各下級政府之主計機關或主計人員,關於統計事務,應受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直接監督與指導。

(0610516 全文修正)

各級主計機關或主計人員,關於統計業務,應受該管上級主計機關或主辦主計人員之直接監督與指導,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1070529 全文修正)

政府辦理統計業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各機關所辦專為意向性之調查及為學術研究而辦理之統計,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立法說明:有鑑於現行政府機關辦理調查,時常將統計調查與民意調查之問項合併進行,為明確化本法僅排除專辦之民意調查,而非統計調查只要包含民調問題皆不受本法規範,爰增訂「專為」文字,以茲明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001 制定)

各下級政府之主計機關或主計人員,關於統計事務,應受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直接監督與指導。

(0610516 全文修正)

各級主計機關或主計人員,關於統計業務,應受該管上級主計機關或主辦主計人員之直接監督與指導,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1070529 全文修正)

一、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立法說明:有鑑於現行政府機關辦理調查,時常將統計調查與民意調查之問項合併進行,為明確化本法僅排除專辦之民意調查,而非統計調查只要包含民調問題皆不受本法規範,爰增訂「專為」文字,以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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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計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辦理統計業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各機關所辦專為意向性之調查及為學術研究而辦理之統計,不適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計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統計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