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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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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舉辦之指定或一般統計調查,應以業務有直接關係且迫切需要者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舉辦: 一、所需資料可由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資料取得。 二、可併入性質相類似之其他調查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統計法第12條的相關內容,無法提供釋義及範例。

立法沿革 3

(0211001 制定)

國民政府主計處應依第五條統計方案之規定,分配工作於駐在各機關辦理統計人員並監督指導之。   臨時性質之統計,除準用前項規定外,各機關主管長官得令其辦理統計人員辦理之。

(0610516 全文修正)

政府機關舉辦臨時性質之統計,除準用第五條之規定外,各該機關主管長官得令其辦理統計人員辦理之。

(1070529 全文修正)

各機關舉辦之指定或一般統計調查,應以業務有直接關係且迫切需要者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舉辦:   一、所需資料可由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資料取得。   二、可併入性質相類似之其他調查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辦理統計調查需花費相當之人力、物力,且需考量受查者負擔,有必要限制其辦理條件,爰參考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增訂本條文;惟考量該條第二款意涵已包含於第三款中,爰予刪除。

(0211001 制定)

國民政府主計處應依第五條統計方案之規定,分配工作於駐在各機關辦理統計人員並監督指導之。   臨時性質之統計,除準用前項規定外,各機關主管長官得令其辦理統計人員辦理之。

(0610516 全文修正)

政府機關舉辦臨時性質之統計,除準用第五條之規定外,各該機關主管長官得令其辦理統計人員辦理之。

(10705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辦理統計調查需花費相當之人力、物力,且需考量受查者負擔,有必要限制其辦理條件,爰參考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增訂本條文;惟考量該條第二款意涵已包含於第三款中,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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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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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計法第 12 條規定:「各機關舉辦之指定或一般統計調查,應以業務有直接關係且迫切需要者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舉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計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統計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