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舉辦之指定或一般統計調查,應以業務有直接關係且迫切需要者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舉辦: 一、所需資料可由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資料取得。 二、可併入性質相類似之其他調查辦理。
我不知道統計法第12條的相關內容,無法提供釋義及範例。
國民政府主計處應依第五條統計方案之規定,分配工作於駐在各機關辦理統計人員並監督指導之。 臨時性質之統計,除準用前項規定外,各機關主管長官得令其辦理統計人員辦理之。
政府機關舉辦臨時性質之統計,除準用第五條之規定外,各該機關主管長官得令其辦理統計人員辦理之。
各機關舉辦之指定或一般統計調查,應以業務有直接關係且迫切需要者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舉辦: 一、所需資料可由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資料取得。 二、可併入性質相類似之其他調查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辦理統計調查需花費相當之人力、物力,且需考量受查者負擔,有必要限制其辦理條件,爰參考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增訂本條文;惟考量該條第二款意涵已包含於第三款中,爰予刪除。
國民政府主計處應依第五條統計方案之規定,分配工作於駐在各機關辦理統計人員並監督指導之。 臨時性質之統計,除準用前項規定外,各機關主管長官得令其辦理統計人員辦理之。
政府機關舉辦臨時性質之統計,除準用第五條之規定外,各該機關主管長官得令其辦理統計人員辦理之。
一、本條新增。 二、辦理統計調查需花費相當之人力、物力,且需考量受查者負擔,有必要限制其辦理條件,爰參考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增訂本條文;惟考量該條第二款意涵已包含於第三款中,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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