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第11條規定了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基本國勢調查的程序。根據這項法規,中央主計機關在進行基本國勢調查時,需擬具調查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此外,中央主計機關辦理調查時,可以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必要協助,或者根據業務需要借調各機關人員,並對其進行指揮與監督。 參考資料: 根據統計法第11條的規定,中央主計機關在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時需要擬具調查方案,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例如,在進行人口普查時,主計機關應該編制調查方案,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同時,根據法規,主計機關在進行調查時可以要求其他相關機關提供協助,並且有權借調人員進行調查工作。
統計科目、單位、表冊格式及調查編製方式,除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統計中專供特殊目的之用者外,均應有統一之規定。但因特種情事不能適用時,關係機關主辦統計人員得呈請國民政府主計處核定變通辦法。 前項專供特殊目的之用之統計,國民政府主計處如認為可兼他種目的之用時,於不妨礙其原定目的之範圍內,得變更其科目、單位、表冊格式及調查編製方法。 財政統計之科目及單位,應與預算上及會計上所用者相合。
統計科目、單位、表冊格式及調查、編製方法,除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統計中專供特殊目的之用者外,均應有統一之規定。但因特種情事不能適用時,關係機關主辦統計人員得呈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定變通辦法。 前項專供特殊目的之用之統計,中央主計機關如認為可兼供他種目的之用時,於不妨礙其原定目的之範圍內,得變更其科目、單位、表冊格式及調查、編製方法。 財政統計之科目及單位,應與預算上及會計上所用者相合。
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應擬具調查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並得由各級政府成立臨時調查組織配合辦理。 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前項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視業務需要借調各機關人員,並指揮監督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基本國勢調查由中央主計機關主辦,另為明確該調查之辦理程序,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有關基本國勢調查應擬具調查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規定納入規範;又基本國勢調查需動員較多中央及地方政府人力,明定得由各級政府設立臨時調查組織。 三、為應業務需要,增訂第二項,明定中央主計機關得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有關基本國勢調查得借調各機關人員之規定納入規範;至於行政院所屬人員之借調作業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規定辦理。 四、基本國勢調查之經費預算為調查方案之要項,原第二項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統計科目、單位、表冊格式及調查編製方式,除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統計中專供特殊目的之用者外,均應有統一之規定。但因特種情事不能適用時,關係機關主辦統計人員得呈請國民政府主計處核定變通辦法。 前項專供特殊目的之用之統計,國民政府主計處如認為可兼他種目的之用時,於不妨礙其原定目的之範圍內,得變更其科目、單位、表冊格式及調查編製方法。 財政統計之科目及單位,應與預算上及會計上所用者相合。
統計科目、單位、表冊格式及調查、編製方法,除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統計中專供特殊目的之用者外,均應有統一之規定。但因特種情事不能適用時,關係機關主辦統計人員得呈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定變通辦法。 前項專供特殊目的之用之統計,中央主計機關如認為可兼供他種目的之用時,於不妨礙其原定目的之範圍內,得變更其科目、單位、表冊格式及調查、編製方法。 財政統計之科目及單位,應與預算上及會計上所用者相合。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基本國勢調查由中央主計機關主辦,另為明確該調查之辦理程序,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有關基本國勢調查應擬具調查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規定納入規範;又基本國勢調查需動員較多中央及地方政府人力,明定得由各級政府設立臨時調查組織。 三、為應業務需要,增訂第二項,明定中央主計機關得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有關基本國勢調查得借調各機關人員之規定納入規範;至於行政院所屬人員之借調作業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規定辦理。 四、基本國勢調查之經費預算為調查方案之要項,原第二項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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