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處、室辦事細則,由各該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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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審計處、室辦事細則,由各該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之。
本通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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