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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組織通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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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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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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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640520 全文修正)

一、二等審計處設人事室、主計室,主計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一、二等審計室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各一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0700403 全文修正)

本通則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 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條文
  • 名詞
(0640520 全文修正)

一、二等審計處設人事室、主計室,主計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一、二等審計室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各一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0700403 全文修正)

本通則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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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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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 13 條規定:「本通則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