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則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一、二等審計處設人事室、主計室,主計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一、二等審計室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各一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通則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一、二等審計處設人事室、主計室,主計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一、二等審計室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各一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通則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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