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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審計室置審計一人,兼任主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及稽察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股)長一人或二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或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一、二等審計處設人事室、主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一、二等審計室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四或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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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審計室置審計一人,兼任主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及稽察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股)長一人或二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或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一、二等審計處設人事室、主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一、二等審計室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四或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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