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審計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官或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及稽察三人至七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十職等;課長三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六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至五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課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一等審計室置審計官一人,兼任主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審計及稽察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股)長二人或三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至六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二等審計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官或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及稽察三人至七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十職等;課長三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六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至五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課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一等審計室置審計官一人,兼任主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審計及稽察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股)長二人或三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至六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二等審計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官或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及稽察三人至七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十職等;課長三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六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至五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課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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