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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組織通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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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審計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官或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及稽察三人至七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十職等;課長三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六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至五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課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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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371228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640520 全文修正)

一等審計室置審計官一人,兼任主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審計及稽察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股)長二人或三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至六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0700403 全文修正)

二等審計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官或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及稽察三人至七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十職等;課長三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六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至五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課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1228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640520 全文修正)

一等審計室置審計官一人,兼任主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審計及稽察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股)長二人或三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至六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0700403 全文修正)

二等審計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官或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及稽察三人至七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十職等;課長三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六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至五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課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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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 11 條規定:「二等審計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官或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