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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組織通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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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審計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官或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及稽察四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至四人,得列第十職等;課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課員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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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371228 制定)

審計處因繕寫或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七人至十一人。   審計室得酌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0640520 全文修正)

二等審計處置審計官一人,兼任處長,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審計五人至八人,稽察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二人或三人,稽察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人或三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二人至二十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秘書一人,總務科科長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0700403 全文修正)

一等審計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官或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及稽察四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至四人,得列第十職等;課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課員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1228 制定)

審計處因繕寫或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七人至十一人。   審計室得酌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0640520 全文修正)

二等審計處置審計官一人,兼任處長,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審計五人至八人,稽察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二人或三人,稽察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人或三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二人至二十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秘書一人,總務科科長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0700403 全文修正)

一等審計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官或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及稽察四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至四人,得列第十職等;課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課員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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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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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 10 條規定:「一等審計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官或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