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審計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官或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及稽察四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至四人,得列第十職等;課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課員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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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因繕寫或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七人至十一人。 審計室得酌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二等審計處置審計官一人,兼任處長,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審計五人至八人,稽察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二人或三人,稽察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人或三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二人至二十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秘書一人,總務科科長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一等審計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官或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及稽察四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至四人,得列第十職等;課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課員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審計處因繕寫或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七人至十一人。 審計室得酌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二等審計處置審計官一人,兼任處長,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審計五人至八人,稽察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二人或三人,稽察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人或三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二人至二十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秘書一人,總務科科長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一等審計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官或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及稽察四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至四人,得列第十職等;課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課員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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