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審計處置處長一人,由審計官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十人至十四人,稽察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四人或五人,稽察二人,得列第十職等;科長三人至五人,覆審室主任一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九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主任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十職等;秘書一人,總務科科長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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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置會計及人事人員,依法律之規定,並受審計處處長之指揮監督,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人事事務。 會計員一人,會計助理員一人。 人事管理員一人。
一等審計處置審計官一人,兼任處長,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審計十二人至二十人,稽察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五人至七人,稽察二人至四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二十三人至三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七人至十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主任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總務科科長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二等審計處置處長一人,由審計官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十人至十四人,稽察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四人或五人,稽察二人,得列第十職等,科長三人至五人,覆審室主任一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九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主任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十職等;秘書一人,總務科科長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審計處置會計及人事人員,依法律之規定,並受審計處處長之指揮監督,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人事事務。 會計員一人,會計助理員一人。 人事管理員一人。
一等審計處置審計官一人,兼任處長,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審計十二人至二十人,稽察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五人至七人,稽察二人至四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二十三人至三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七人至十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主任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總務科科長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二等審計處置處長一人,由審計官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十人至十四人,稽察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四人或五人,稽察二人,得列第十職等,科長三人至五人,覆審室主任一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九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主任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十職等;秘書一人,總務科科長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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