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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處理重要審計事務,以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核會議以審計、協審、稽察組織之。 審核會議規則另定之。
各省(市)審計處,得設三科至五科,分別掌理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公有事業及財物審計事項。 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之審計處(室),得就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分科(課)辦事。 各科(課)職掌,由各該審計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各省(市)審計處,得設三科至五科,分別掌理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公有事業及財物審計事項。 設覆審室分組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科之審計事項。 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之審計處、室,得就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分科或課辦事。 各科或課職掌,由各該審計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審計處處理重要審計事務,以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核會議以審計、協審、稽察組織之。 審核會議規則另定之。
各省(市)審計處,得設三科至五科,分別掌理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公有事業及財物審計事項。 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之審計處(室),得就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分科(課)辦事。 各科(課)職掌,由各該審計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各省(市)審計處,得設三科至五科,分別掌理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公有事業及財物審計事項。 設覆審室分組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科之審計事項。 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之審計處、室,得就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分科或課辦事。 各科或課職掌,由各該審計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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