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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組織通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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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省(市)審計處,得設三科至五科,分別掌理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公有事業及財物審計事項。
  2. 2.覆審室分組掌理覆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科之審計事項。
  3. 3.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之審計處、室得就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分科或課辦事。
  4. 4.各科或課職掌,由各該審計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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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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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371228 制定)

審計處處理重要審計事務,以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核會議以審計、協審、稽察組織之。   審核會議規則另定之。

(0640520 全文修正)

各省(市)審計處,得設三科至五科,分別掌理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公有事業及財物審計事項。   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之審計處(室),得就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分科(課)辦事。   各科(課)職掌,由各該審計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0700403 全文修正)

各省(市)審計處,得設三科至五科,分別掌理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公有事業及財物審計事項。   設覆審室分組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科之審計事項。   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之審計處、室,得就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分科或課辦事。   各科或課職掌,由各該審計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 覆審名詞
  • 名詞
  • 再審名詞
  • 核定名詞
(0371228 制定)

審計處處理重要審計事務,以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核會議以審計、協審、稽察組織之。   審核會議規則另定之。

(0640520 全文修正)

各省(市)審計處,得設三科至五科,分別掌理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公有事業及財物審計事項。   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之審計處(室),得就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分科(課)辦事。   各科(課)職掌,由各該審計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0700403 全文修正)

各省(市)審計處,得設三科至五科,分別掌理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公有事業及財物審計事項。   設覆審室分組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科之審計事項。   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之審計處、室,得就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分科或課辦事。   各科或課職掌,由各該審計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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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 4 條規定:「各省(市)審計處,得設三科至五科,分別掌理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公有事業及財物審計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