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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分左列三科辦理審計事務。 一、第一科 掌理事前審計事務。 二、第二科 掌理事後審計事務。 三、第三科 掌理稽察及就地審計事務。 前項各科科長,以協審或稽察兼任,由審計部派員充之。
各縣(市)審計室得比照前條規定,設二課(股)或三課(股),分別掌理有關審計事項。各課(股)職掌,由各該審計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未設審計室之縣(市),其審計事項,由審計部指定鄰近之審計室兼辦之。
各縣(市)審計室得設三課至五課,分別掌理有關審計事項。各課職掌,由各該審計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未設審計室之縣(市),其審計事項,由審計部指定鄰近之審計室兼辦之。
審計處分左列三科辦理審計事務。 一、第一科 掌理事前審計事務。 二、第二科 掌理事後審計事務。 三、第三科 掌理稽察及就地審計事務。 前項各科科長,以協審或稽察兼任,由審計部派員充之。
各縣(市)審計室得比照前條規定,設二課(股)或三課(股),分別掌理有關審計事項。各課(股)職掌,由各該審計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未設審計室之縣(市),其審計事項,由審計部指定鄰近之審計室兼辦之。
各縣(市)審計室得設三課至五課,分別掌理有關審計事項。各課職掌,由各該審計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未設審計室之縣(市),其審計事項,由審計部指定鄰近之審計室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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