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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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核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處長、室主任得召開臨時會議或延期開會。
- 2.審核會議須有法定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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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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