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7.27
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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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處室審核會議以審計處處長、副處長、審計室主任、副主任及兼任處室單位主管之審計、稽察組織之。
- 審核會議開會以處長、主任為會議主席,如處長、主任因事故缺席時,由副處長、副主任代理主席。
應行提出審核會議報告之事項如左:
一、審計處室各單位在一定期間內之審計業務辦理概況。
二、審計業務內規之訂定、修正事項。
三、地方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特別決算之審定情形。
四、其他重要案件及處長、室主任批交報告事項。
- 審核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處長、室主任得召開臨時會議或延期開會。
- 審核會議須有法定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核會議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審核會議文書事務,由主席指定人員辦理,議事日程,由承辦會議文書人員擬訂送陳處長、室主任核定。
審核會議議程依左列順序編列: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 審核會議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前三日以書面提出,並於開會前一日繕印分送出席或有關列席人員。如有緊急案件,得臨時提出之。
- 涉及機密性之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時分送出列席人員,會後由承辦會議文書人員即時收回。
審核會議議案,經討論不能在本次會議決定時,得先行交付審查,其審查意見,應再提出會議討論決定。審查人由主席指定,並以其中一人負責召集。
審核會議決議案件,應由主管單位依照辦理。處長、室主任如認為不能執行時,得交覆議。
審核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於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嚴守秘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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