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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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計處室審核會議以審計處處長、副處長、審計室主任、副主任及兼任處室單位主管之審計、稽察組織之。
- 2.審核會議開會以處長、主任為會議主席,如處長、主任因事故缺席時,由副處長、副主任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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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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