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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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審核會議議案應具備左列各要項: 一、案由:以簡明為主。 二、案情經過:以敘述事實為主,有參證其原文或證件必要者,列為附件。 三、擬議處理意見:分為「主文」及「理由」兩項。主文以簡明扼要為主;理由包括援用之法令及處理辦法,如有覆審單位覆核意見,應列在原案之後,一併提出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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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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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案由名詞
- 主文名詞
- 法令名詞
- 覆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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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