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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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核會議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前三日以書面提出,並於開會前一日繕印分送出席或有關列席人員。如有緊急案件,得臨時提出之。
- 2.涉及機密性之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時分送出列席人員,會後由承辦會議文書人員即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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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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