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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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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議紀錄除秘密部分得另行紀錄外,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及紀錄之姓名。 五、報告事項及其決定。 六、討論事項及其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2. 2.前項紀錄應於次期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秘密部分經宣讀無誤或經更正後,由承辦會議文書人員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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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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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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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第 11 條規定:「審核會議紀錄除秘密部分得另行紀錄外,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