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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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會議議案,經討論不能在本次會議決定時,得先行交付審查,其審查意見,應再提出會議討論決定。審查人由主席指定,並以其中一人負責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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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審核會議議案,經討論不能在本次會議決定時,得先行交付審查,其審查意見,應再提出會議討論決定。審查人由主席指定,並以其中一人負責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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