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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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公正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本法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三年以上。 三、曾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教授工程、財務或法律相關專門學科三年以上。 四、實際參與依本法辦理之案件達五件,或在該領域服務累計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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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第5條規定,公正人士需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 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2. 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本法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三年以上。 3. 曾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教授工程、財務或法律相關專門學科三年以上。 4. 實際參與依本法辦理之案件達五件,或在該領域服務累計三年以上。 參考法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最新修訂日期) 舉例:某公正人士曾在國內大學擔任工程相關專業的教授超過三年,符合第3項的資格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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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