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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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6 規定輕罪少年警察得報請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但 7 日內須移送少年法院。
Q · 孩子被警察帶走又被放回家,案件是不是就結束了?
沒結束,警察 7 日內仍會移送少年法院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6 第 3 項,警察「不護送」少年只是省略當下押送動作,並非案件結束。警察必須在 7 日內將案件連同法官批示許可不護送報告書、相關卷證一併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法院仍會啟動調查、通知開庭,家長須準備陳述意見策略。
深度解讀
小事化大或大事化小,在司法程序裡這不是俗語,是法律設計的選項。1806 條規定的就是「小事化小」的具體機制:當少年所犯刑罰法律明顯只是最重本刑 3 年以下的罪、拘役或專科罰金,警察可以填寫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法官許可後,直接放人不送到少年法院。為什麼要設計這個出口?因為把一個偷飲料的孩子大費周章押到少年法院,既浪費警力又對少年身心造成不必要的傷害,這違背兒童權利公約「最低限度依賴拘留」的精神。但這條也設了三重保險:一、法官必須許可(不是警察自己說了算);二、法官不准就要立刻護送;三、不護送不等於不處理,案件還是要在 7 日內移送少年法院。如果你的孩子涉及輕微案件被「先放回家」,這條條文告訴你:故事還沒結束,請等法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逮捕名詞
- 少年名詞
- 準用名詞
- 法律名詞
- 係名詞
- 最重本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專科罰金名詞
- 適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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