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6 條

快速跳轉
  1. 1.前條規定,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少年時,準用之。
  2. 2.前項少年所觸犯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填載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護送。
  3. 3.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項規定不護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護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6 規定輕罪少年警察得報請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但 7 日內須移送少年法院。

Q · 孩子被警察帶走又被放回家,案件是不是就結束了?

沒結束,警察 7 日內仍會移送少年法院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6 第 3 項,警察「不護送」少年只是省略當下押送動作,並非案件結束。警察必須在 7 日內將案件連同法官批示許可不護送報告書、相關卷證一併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法院仍會啟動調查、通知開庭,家長須準備陳述意見策略。

深度解讀

小事化大或大事化小,在司法程序裡這不是俗語,是法律設計的選項。1806 條規定的就是「小事化小」的具體機制:當少年所犯刑罰法律明顯只是最重本刑 3 年以下的罪、拘役或專科罰金,警察可以填寫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法官許可後,直接放人不送到少年法院。為什麼要設計這個出口?因為把一個偷飲料的孩子大費周章押到少年法院,既浪費警力又對少年身心造成不必要的傷害,這違背兒童權利公約「最低限度依賴拘留」的精神。但這條也設了三重保險:一、法官必須許可(不是警察自己說了算);二、法官不准就要立刻護送;三、不護送不等於不處理,案件還是要在 7 日內移送少年法院。如果你的孩子涉及輕微案件被「先放回家」,這條條文告訴你:故事還沒結束,請等法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逮捕名詞
  • 少年名詞
  • 準用名詞
  • 法律名詞
  • 係名詞
  • 最重本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專科罰金名詞
  • 適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6 條規定:「前條規定,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少年時,準用之。前項少年所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