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規定,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少年時,準用之。
- 前項少年所觸犯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填載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護送。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項規定不護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護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