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規定,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少年時,準用之。
  2. 前項少年所觸犯之刑罰法律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填載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當方式,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護送。
  3.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項規定不護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護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