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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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6 規定輕罪少年警察得報請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但 7 日內須移送少年法院。
Q · 孩子被警察帶走又被放回家,案件是不是就結束了?
沒結束,警察 7 日內仍會移送少年法院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6 第 3 項,警察「不護送」少年只是省略當下押送動作,並非案件結束。警察必須在 7 日內將案件連同法官批示許可不護送報告書、相關卷證一併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法院仍會啟動調查、通知開庭,家長須準備陳述意見策略。
白話解讀
小事化大或大事化小,在司法程序裡這不是俗語,是法律設計的選項。1806 條規定的就是「小事化小」的具體機制:當少年所犯刑罰法律明顯只是最重本刑 3 年以下的罪、拘役或專科罰金,警察可以填寫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法官許可後,直接放人不送到少年法院。為什麼要設計這個出口?因為把一個偷飲料的孩子大費周章押到少年法院,既浪費警力又對少年身心造成不必要的傷害,這違背兒童權利公約「最低限度依賴拘留」的精神。但這條也設了三重保險:一、法官必須許可(不是警察自己說了算);二、法官不准就要立刻護送;三、不護送不等於不處理,案件還是要在 7 日內移送少年法院。如果你的孩子涉及輕微案件被「先放回家」,這條條文告訴你:故事還沒結束,請等法院通知。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6 為輕罪少年「不護送」程序之法定機制,規定司法警察於少年所觸犯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時,得填載不護送報告書、報請少年法院法官許可後逕行釋放,但須於 7 日內將案件移送少年法院。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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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孩子被警察先放回家了,是不是就沒事了?
不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6 第 3 項規定,警察必須在 7 日內把案件移送少年法院。「不護送」只是省略了當下押送的動作,案件本身還是會進入少年司法程序,少年法院通常會通知開庭並啟動調查。內行人提示:這 7 日是黃金準備期,建議立刻聯絡律師或輔佐人整理少年的家庭、學習、社交背景,因為少年法院的處遇決定(保護處分或不付保護)很大程度受這些「處遇參考資料」影響。
Q2「不護送」是警察自己決定的嗎?
不是。第二項明文要求「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許可」,警察必須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聲請,獲法官批准後才能不護送。如果警察口頭說「不送了」但沒有法官批示文件,這個程序就有瑕疵。內行人提示:家長可以當場要求警察出示法官批示許可的影本或記載批示文號的紀錄,沒有這個就拒絕在不護送相關文件上簽字,事後可以主張程序違法。
Q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6 是什麼?
輕罪少年(3 年以下徒刑、拘役、專科罰金)警察可報請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逕行釋放,但 7 日內仍須移送少年法院。本條為 2023 年新增條文,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最低拘留原則。
Q4什麼叫「不護送」少年?
司法警察依法不將被逮捕或同行之少年押送至少年法院、逕行釋放之程序機制。僅省略當下押送動作,案件仍須 7 日內移送少年法院。
Q5本條的「最重本刑 3 年以下」怎麼認定?
依少年所觸犯之刑罰法律之法定刑上限判斷,例如普通竊盜罪(5 年以下)不適用、過失傷害罪(6 月以下)適用、毀損罪(2 年以下)適用。實務以警察當時可認定之罪名為準。
Q6本條為什麼要設「法官許可」這道關卡?
避免警察單方決定不押送淪為恣意處理,透過法官事前介入確保程序正當性。同時保留法官未許可時警察應即護送的兜底機制,三重保險防止濫用。
Q7不護送的法定流程是什麼?
警察填載不護送報告書 → 傳真報請少年法院法官 → 獲法官書面許可 → 逕行釋放少年 → 將法官批示影本附於警卷 → 7 日內移送案件至少年法院。
Q8家長收到「不護送」通知後怎麼做?
1. 索取法官批示許可影本 2. 確認 7 日移送日 3. 立刻聯絡律師或熟悉少年事件輔佐人 4. 整理少年家庭、學習、社交背景資料 5. 等候少年法院通知開庭。
Q9如何證明警察程序合法?
要求警察出示三份文件:1. 不護送報告書本文 2. 傳真法官之發送紀錄 3. 法官書面批示許可。三項缺一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Q10案件移送少年法院後會怎樣?
少年法院依少事法第 19 條由少年調查官調查少年相關行為背景,再依第 28、29 條決定不付審理;或依第 30 條開始審理裁定後進入正式審理程序,最終可能諭知保護處分或移送檢察官。
Q11少事法 18-6 不護送 vs 28 條不付審理差在哪?
不護送(18-6)是警察階段省略當下押送動作,案件仍會送少年法院;不付審理(28 條)是少年法院審理階段認情節輕微而不付保護處分。兩者在不同程序階段、由不同主體決定。
Q12少事法 18-6 vs 刑訴法 92 微罪處理差在哪?
18-6 適用少年(須法官事前許可、7 日內移送少年法院);刑訴法 92 適用成人(警察單方裁量、報告檢察官後依指示處理)。少年保障規格更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_value | item_b_label | item_b_value |
|---|---|---|---|---|
| 適用罪名門檻 | 少事法 18-6(不護送) | 最重本刑 3 年以下、拘役或專科罰金 | 刑訴法 92(成人微罪處理) | 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無聲請羈押必要時得釋放 |
| 決定權主體 | 少事法 18-6(不護送) | 司法警察聲請 + 少年法院法官許可(雙層) | 刑訴法 92(成人微罪處理) | 司法警察單方裁量(無須法官事前許可) |
| 後續程序義務 | 少事法 18-6(不護送) | 7 日內必須移送少年法院(強制) | 刑訴法 92(成人微罪處理) | 報告檢察官後依檢察官指示處理(彈性) |
| 立法目的 | 少事法 18-6(不護送) | 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最低拘留原則、避免少年身心受損 | 刑訴法 92(成人微罪處理) | 節省司法資源、避免無謂羈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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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罪名門檻
- 少事法 18-6(不護送)
- 決定權主體
- 少事法 18-6(不護送)
- 後續程序義務
- 少事法 18-6(不護送)
- 立法目的
- 少事法 18-6(不護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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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罪名門檻
- 最重本刑 3 年以下、拘役或專科罰金
- 決定權主體
- 司法警察聲請 + 少年法院法官許可(雙層)
- 後續程序義務
- 7 日內必須移送少年法院(強制)
- 立法目的
- 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最低拘留原則、避免少年身心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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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罪名門檻
- 刑訴法 92(成人微罪處理)
- 決定權主體
- 刑訴法 92(成人微罪處理)
- 後續程序義務
- 刑訴法 92(成人微罪處理)
- 立法目的
- 刑訴法 92(成人微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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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罪名門檻
- 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無聲請羈押必要時得釋放
- 決定權主體
- 司法警察單方裁量(無須法官事前許可)
- 後續程序義務
- 報告檢察官後依檢察官指示處理(彈性)
- 立法目的
- 節省司法資源、避免無謂羈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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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120530 增訂)
前條規定,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少年時,準用之。 前項少年所觸犯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填載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護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項規定不護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護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為少年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一三○號解釋意旨,自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少年法院,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三、少年如所觸犯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時,因所觸犯之刑罰法律較輕,為減省護送少年至該管少年法院所需之勞力時間及費用,宜有得不予護送之規定。爰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四號一般性意見第八十三點(締約國應立即著手實施相關進程,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拘留的依賴程度)、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關於不護送少年及其處理之規定。又檢察官依第一項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觸犯第二項刑罰法律之少年時,得交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理,併予敘明。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逮捕名詞
- 少年名詞
- 準用名詞
- 法律名詞
- 係名詞
- 最重本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專科罰金名詞
- 適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5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為少年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一三○號解釋意旨,自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少年法院,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三、少年如所觸犯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時,因所觸犯之刑罰法律較輕,為減省護送少年至該管少年法院所需之勞力時間及費用,宜有得不予護送之規定。爰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四號一般性意見第八十三點(締約國應立即著手實施相關進程,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拘留的依賴程度)、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關於不護送少年及其處理之規定。又檢察官依第一項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觸犯第二項刑罰法律之少年時,得交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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