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稱現職人員,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人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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