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參考法條以及相關案例來看,涉及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案時,各機關應先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行政責任,並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以及核予停職或免職的程序。如果委員會同意受理申請,應在彙送審(核)定機關的函件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若不同意受理,則應書面通知當事人理由。在這個程序中,各機關應在收受申請案後的兩個月內處理終結,必要時可以延長一次,但必須於原處理期限屆滿前通知申請人。 另外,如果機關未設有考績委員會,則應送由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覈實辦理。如果有其他懲處規定的情況,則必須從其規定的程序辦理。根據相關案例來看,此條法規主要強調了適當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行政責任,並明確了機關應在一定期限內處理終結相關申請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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