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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1. 1.各機關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開考績委員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確實檢討其行政責任並詳慎審酌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及應否依相關法律停職免職。 二、經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後,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於彙送審(核)定機關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如不同意受理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三、前二款所定程序,各機關應自收受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案之日起二個月內處理終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2. 2.前項所定各機關應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行政責任之程序,於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未設有考績委員會之機關,應送由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覈實辦理。但另有懲處規定者,從其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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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參考法條以及相關案例來看,涉及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案時,各機關應先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行政責任,並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以及核予停職或免職的程序。如果委員會同意受理申請,應在彙送審(核)定機關的函件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若不同意受理,則應書面通知當事人理由。在這個程序中,各機關應在收受申請案後的兩個月內處理終結,必要時可以延長一次,但必須於原處理期限屆滿前通知申請人。 另外,如果機關未設有考績委員會,則應送由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覈實辦理。如果有其他懲處規定的情況,則必須從其規定的程序辦理。根據相關案例來看,此條法規主要強調了適當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行政責任,並明確了機關應在一定期限內處理終結相關申請案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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