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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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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任職於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期間已設立個人專戶者,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由轉任之服務機關報繳其公務人員退撫儲金費用,並繼續累積退撫儲金。
  2. 2.前項所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指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所稱公立學校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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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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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任職於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