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95

快速跳轉

九十五、(高等行政訴訟庭之上訴審程序) (一)對於地方行政訴訟庭或勤務法庭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訴訟庭。對於高等行政訴訟庭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行政訴訟法二六三之一、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七四)。 (二)確保裁判見解統一(行政訴訟法二六三之四): 1.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上訴事件,因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見解之積極歧異(包括最高行政法院未經統一之裁判相互間、相同或不同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審裁判相互間或最高行政法院未經統一之先前裁判與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審裁判間有法律見解歧異),而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 2.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上訴事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已產生歧異,得向受理本案之高等行政訴訟庭聲請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其程序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四規定。 3.第一、二目之移送裁定及駁回聲請之裁定,均不得聲明不服。 4.最高行政法院認高等行政訴訟庭裁定移送之事件,並未涉及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例如:並無上訴審裁判法律見解歧異存在或受理時雖有上訴審裁判法律見解歧異存在,但於裁定時見解已經統一)者,應以裁定發回。受發回之高等行政訴訟庭,不得再將上訴事件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5.除第四目之情形外,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庭之意見,並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五至第十五條之十一規定。 (三)除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外,最高行政法院之上訴審程序,於高等行政訴訟庭之上訴審程序準用之;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關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規定(行政訴訟法二六三之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料中無法確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5 條的具體內容,因為該條款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沒有被提及。因此,無法就此條進行逐條釋義。

  • 行政訴訟名詞
  • 上訴名詞
  • 法律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法規
  • 裁判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裁定名詞
  • 期間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本案名詞
  • 聲請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十五條之四條文
  • 駁回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五至第十五條之十一條文
  • 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條文
  • 交通裁決事件名詞
  •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條文
  • 訴訟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5 條規定:「九十五、(高等行政訴訟庭之上訴審程序) (一)對於地方行政訴訟庭或勤務法庭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