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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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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收容聲請事件抗告程序審查之特別事項) (一)收容聲請事件之聲請人、受裁定之受收容人或移民署對地方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均得提出抗告,但抗告期間為五日(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十六Ⅰ)。 (二)收容聲請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四編之規定,抗告限於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為之(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十六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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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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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容名詞
  • 聲請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裁定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抗告期間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準用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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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7 條規定:「八十七、(收容聲請事件抗告程序審查之特別事項) (一)收容聲請事件之聲請人、受裁定之受收容人或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