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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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收容聲請事件抗告程序審查之特別事項) (一)收容聲請事件之聲請人、受裁定之受收容人或移民署對地方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均得提出抗告,但抗告期間為五日(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十六Ⅰ)。 (二)收容聲請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四編之規定,抗告非限於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為之(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十六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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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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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容名詞
- 聲請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裁定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抗告期間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準用名詞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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