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八、(科技設備傳送) 訴訟文書以科技設備為送達方法者,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之規定辦理。判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應以紙本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又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或再延長收容之裁定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以囑託收容處所長官列印裁定影本交付之方式為送達(行政訴訟法五七、八三、二一○、二三七之十五Ⅱ、移民法三八之四Ⅵ)。
七十八、(科技設備傳送) 訴訟文書以科技設備為送達方法者,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之規定辦理。判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應以紙本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又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或再延長收容之裁定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以囑託收容處所長官列印裁定影本交付之方式為送達(行政訴訟法五七、八三、二一○、二三七之十五Ⅱ、移民法三八之四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