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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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科技設備傳送) 訴訟文書以科技設備為送達方法者,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之規定辦理。判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應以紙本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又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或再延長收容之裁定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以囑託收容處所長官列印裁定影本交付之方式為送達(行政訴訟法五七、八三、二一○、二三七之十五Ⅱ、移民法三八之四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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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得將其欲提出於法院之訴訟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這表示訴訟文書以科技設備為送達方法時,應依該辦法的規定辦理。參考資料中的例子是,如果判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需要經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應以紙本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另外,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以囑託收容處所長官列印裁定影本交付之方式為送達。
- 訴訟文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法規
- 正本名詞
- 收容名詞
- 裁定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民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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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