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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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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公示送達生效之起始日)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點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行政訴訟法八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注意到公示送達生效之起始日的相關事項。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生效,若是在行政法院網站上公告的,則從公告之日起生效;若是在公報或新聞紙上登載的,則從最後登載之日起,經過二十日或六十日之後生效。對於同一當事人而言,若是公示送達者,則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生效。這些規定旨在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確保送達能夠有效進行。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行政訴訟法修正公布手冊(107.12.25修正)。

  • 公示送達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翌日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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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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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7 條規定:「七十七、(公示送達生效之起始日)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