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七、(公示送達生效之起始日)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點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行政訴訟法八二)。
七十七、(公示送達生效之起始日)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點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行政訴訟法八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