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7 條
七十七、(公示送達生效之起始日)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點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行政訴訟法八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注意到公示送達生效之起始日的相關事項。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生效,若是在行政法院網站上公告的,則從公告之日起生效;若是在公報或新聞紙上登載的,則從最後登載之日起,經過二十日或六十日之後生效。對於同一當事人而言,若是公示送達者,則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生效。這些規定旨在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確保送達能夠有效進行。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行政訴訟法修正公布手冊(107.12.25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