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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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公示送達)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行政訴訟法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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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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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聲請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治外法權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第七十七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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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