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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六、(公示送達) 對於當事人送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於有治外法權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行政訴訟法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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