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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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囑託外國送達) (一)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行政訴訟法七七Ⅰ)。 (二)前款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為送達者,應以雙掛號交郵務機構發送,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行政訴訟法七七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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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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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裁判書名詞
- 惟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主文名詞
- 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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