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三、(囑託外國送達) (一)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行政訴訟法七七Ⅰ)。 (二)前款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為送達者,應以雙掛號交郵務機構發送,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行政訴訟法七七Ⅱ)。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