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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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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囑託他法院送達行政法院得向送達地之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行政訴訟法六三)。囑託他法院為送達者,應以法院名義向他法院發送囑託書。他法院收受囑託書後,即由書記官交執達員送達,並將送達證書或不能送達之報告書迅速送交囑託法院。受囑託法院之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此項事件是否迅速,其長官應隨時督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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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達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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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2 條規定:「七十二、(囑託他法院送達) 行政法院得向送達地之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行政訴訟法六三)。囑託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