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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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囑託他法院送達) 行政法院得向送達地之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行政訴訟法六三)。囑託他法院為送達者,應以法院名義向他法院發送囑託書。他法院收受囑託書後,即由書記官交執達員送達,並將送達證書或不能送達之報告書迅速送交囑託法院。受囑託法院之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此項事件是否迅速,其長官應隨時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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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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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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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