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1 條
七十一、(郵務送達) 訴訟文書除交付執達員送達外,由郵務機構之郵務人員行之。其由郵務人員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應依行政訴訟法及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關於送達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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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的事項第71條,提到了訴訟文書的郵務送達方式,指出了由郵務機構的郵務人員行送達的情況。根據行政訴訟法及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73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3條的規定,合法寄存送達者,在合法寄存送達時即發生送達效力,並非以受送達者前往寄存處所領取送達文書始發生效力。 舉例:一位民眾對政府的行政處分提起訴訟,法院使用了合法寄存送達的方式送達相關的訴訟文書,即使受送達者沒有前往寄存處所領取文書,也會發生送達效力。 基於參考法條的解釋,可以理解為行政訴訟事件中,使用合法寄存送達方式時,法院不需要等待受送達者前往寄存處所領取文書才發生送達效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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