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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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送達方法)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且無同居人或受雇人等可以交付文書,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其得適用寄存送達或留置送達者,應即照行,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遷徙者,執達員應詢明其所遷之處所,前往送達或報告法院(行政訴訟法七一至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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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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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業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適名詞
- 留置送達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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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