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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四、(送達方法)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且無同居人或受雇人等可以交付文書,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其得用寄存送達或留置送達者,應即照行,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遷徙者,執達員應詢明其所遷之處所,前往送達或報告法院(行政訴訟法七一至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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