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三 章 言詞辯論前之準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言詞辯論前之準備
二十三、(迅速準備言詞辯論) (一)法官在言詞辯論期日前,應作充分準備,務須詳閱卷宗,諳悉其訴訟關係及兩造攻擊防禦方法,並就有關問題摘記要點,俾於辯論時,克盡指揮之能事。 (二)法官為充分準備言詞辯論,應命當事人將其所掌握之事實、證據及相關訴訟資料,儘可能於期日前提出(行政訴訟法一三二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六五至二六八)。 (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行政訴訟法一三二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六八)。並得以言詞、書面或依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以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命當事人為上開補正(行政訴訟法八三)。(四)審判長命當事人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時,應斟酌該特定事項或所用證據之性質、種類及當事人為該補正所必要之準備時間等因素,酌定相當之期間。
二十四、(書狀交換)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而提出於行政法院之書狀及其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當事人如就曾否受領他造直接通知之書狀及書證繕本或影本有爭執時,應由提出之當事人釋明之,如未釋明,即應補行通知。如直接通知有困難者,得聲請書記官依一般規定送達(行政訴訟法一三二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六五、二六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