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十三 章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三 章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八十八、(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及其程序) (一)原告資格: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十八Ⅰ)。 (二)被告資格: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都市計畫法未明文規定核定機關者,例如:依該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報行政院備案」,於此種例外情況,因行政院僅「備案」,內政部之「訂定」具有與「核定」實質相同之功能,自當以內政部為核定該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而為被告(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十八Ⅰ)。 (三)訴訟客體: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並不以該都市計畫已施行為必要。不包括草擬階段之都市計畫及都市計畫法發布之計畫(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十八Ⅰ)。且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後發布之都市計畫,才可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章規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十五)。 (四)訴訟要件:主張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且其主張具有可能性。基於上述訴訟要件之規定,限於能具體主張權益受害者,始享有訴訟實施權。至於有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應依個案事實,參酌保護規範理論具體判斷(司法院釋字第七七四號四六九號解釋意旨參照),且人民所受損害不限於憲法上權利,而包括法律上之權利及利益。但不包括僅具反射利益或事實上之利害關(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十八Ⅰ)。 (五)訴訟請求:確認該都市計畫無效(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十八Ⅰ)。 (六)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不得與非行此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十八Ⅱ)。 (七)第一審管轄法院: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十九)。 (八)起訴期間: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但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之原因者,應自原因發生時起算(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十)。 (九)重新檢討: 1.高等行政訴訟庭收受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一Ⅰ)。 2.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分別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一第二項各款辦理。被告重新檢討後,應附具答辯狀,並將原都市計畫與重新檢討之卷證及其他必要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高等行政訴訟庭。如有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具不可分關係者,亦應一併陳報(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一Ⅱ、Ⅲ)。

八十九、(訴訟之參加及意見陳述) (一)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不行政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四節訴訟參加之規定(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二)。 (二)高等行政訴訟庭認為都市計畫如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直接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此參加訴訟之人為訴訟當事人。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三)。 (三)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高等行政訴訟庭認為具利害關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四)。 (四)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應依職權通知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及發布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並得通知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之行政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之行政機關亦得聲請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五)。

九十、(訴訟程序之停止)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同一都市計畫經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高等行政訴訟庭在憲法法庭審理程序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六)。

九十一、(法院之判決) (一)如原告起訴之主張無理由,且未發現系爭都市計畫有何違法之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七前段)。 (二)如系爭都市計畫僅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且得補正,並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法補正者,亦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七後段)。 (三)如認都市計畫確有違法原因: 1.原則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失效。 (1)宣告無效,例如: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未經合法補正、牴觸較高位階之法規範(含不成文法)、有裁量瑕疵或利益衡量瑕疵等。且是否違法之判斷,法院應不受原告主張之拘束行政法院審查及裁判之範圍,不限於原告訴訴之聲明。同一都市計畫中未經原告請求,而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部分具不可分關,且經行政法院審查認定亦違法者,併宣告無效。(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八Ⅰ)又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之不同都市計畫亦違法者,得於判決理由中一併敘明(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八Ⅴ)。 (2)宣告失效: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原因者,應宣告自違法原因發生時起失效(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八Ⅱ)。2.例外宣告違法:都市計畫雖經審查認定有違法,依其違法原因僅得為違法之宣告,始符合法秩序之要求者,例如因都市計畫未將部分人或事充分納入受益,致違反平等原則之情形,法院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反而使原受益者喪失其受益,此時應認法院僅得宣告該都市計畫未將部分人或事充分納入受益係違法(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八Ⅲ)。

九十二、(判決效力及處置) (一)都市計畫經判決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確定後,對第三人亦有效力(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八Ⅳ)。 (二)都市計畫經判決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確定者,判決正本送達原發布機關,由原發布機關依都市計畫發布方式公告判決主文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九Ⅰ)。 (三)法院基於該都市計畫所為其他確定裁判,原則上效力不受都市計畫經行政法院判決宣告無效或失效之影響。但該裁判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自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之判決確定之日起,於無效或失效之範圍內不得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九Ⅲ)。 (四)法院宣告都市計畫違法者,雖不影響原都市計畫之效力。但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為必要之處置(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九Ⅴ)。

九十三、(保全程序) (一)於爭執之都市計畫,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管轄本案行政法院暫時停止用或執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百零一條及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三十Ⅰ、Ⅱ)。 (二)行政法院裁定准許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爭執之都市計畫,或為其他必要處置者,應將裁定正本送達原發布機關,依都市計畫發布方式公告裁定主文。該裁定經廢棄、變更或撤銷者,亦同(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三十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