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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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裁定記載) (一)裁定書之製作,並無一定之格式,主文、事實、理由是否分欄記載,依為裁定者之意見。除駁回聲明或就有爭執之聲明所為裁定,應附理由(行政訴訟法二一八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三七)外,其他裁定,得不附理由。 (二)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以公告代之;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行政訴訟法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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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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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定名詞
- 主文名詞
- 駁回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準用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言詞辯論名詞
- 宣示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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