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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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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裁定記載) (一)裁定書之製作,並無一定之格式,主文、事實、理由是否分欄記載,依為裁定者之意見。除駁回聲明或就有爭執之聲明所為裁定,應附理由(行政訴訟法二一八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三七)外,其他裁定,得不附理由。 (二)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以公告代之;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行政訴訟法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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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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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名詞
  • 主文名詞
  • 駁回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準用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言詞辯論名詞
  • 宣示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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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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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9 條規定:「六十九、(裁定記載) (一)裁定書之製作,並無一定之格式,主文、事實、理由是否分欄記載,依為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