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八、(判決記載) (一)判決主文,須力求簡明,並就當事人所聲明之事項逐一予以裁判,毋有遺漏。必要時宜附圖說或帳目算清冊,明確。(二)判決書事實項下,應分別記載兩造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法院所認定之事實,應敘明理由。 (三)理由說明主文所由構成之根據,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故凡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行政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其真偽,而將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 (四)判決書文字宜通俗化,內容宜分點論述,使用階層架構及簡淺明確文字,並參考行政訴訟裁判書類簡化原則(行政訴訟法二○九)。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