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8 條
六十八、(判決記載) (一)判決主文,須力求簡明,並就當事人所聲明之事項逐一予以裁判,毋有遺漏。必要時宜附圖說或帳目核算清冊,俾臻明確。(二)判決書事實項下,應分別記載兩造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法院所認定之事實,應敘明理由。 (三)理由乃說明主文所由構成之根據,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故凡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行政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其真偽,而將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 (四)判決書文字宜通俗化,內容宜分點論述,使用階層架構及簡淺明確文字,並參考行政訴訟裁判書類簡化原則(行政訴訟法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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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8條,判決記載需注意以下事項:首先,判決主文要簡明,並就當事人所聲明的事項逐一裁判,不可有遺漏。在需要時,應附圖說或帳目核算清冊,以確保明確性。其次,判決書事實項下應分別記載兩造當事人言詞辯論時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攻擊或防禦方法的要領,以及法院認定的事實和相應的理由。再者,理由是闡明主文根據的部分,應該記載有關攻擊或防禦方法的意見和法律上的意見,並且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判斷事實的真偽,並將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最後,判決書的文字宜通俗化,內容宜分點論述,使用階層架構及簡淺明確文字,並參考行政訴訟裁判書類簡化原則(行政訴訟法二○九)。 這些內容來自法源資訊整理的相關裁判要旨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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